摘选:《剑桥明朝史》,政策,明朝的政策财政,盐业专卖
专卖的机制是如此复杂,以致每当其中一处严重失调,整个运营就趋于崩溃…
明代政府实际上在征收前就花掉了收入。此外,由于管收入的官署经常负债,专卖事业就倾向于鼓励和支持高收益率。这种财政负担最终用盐价以间接税的形式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严格地说,盐业专卖不是单一的专卖事业,而是由十几种在非竞争性基础上经营的专卖事业组成。依照前几个王朝建立起来的制度,政府指定一批排他性的地区进行盐的分配,每个地区有一个支持它的盐场。在这些地区越界运盐应定为重罪。
专卖的成功取决于对产盐劳动力的控制。官方规定,在册的盐户保留长期不变的地位:理论上其成员既不能改变职业,也不能改变居住地。盐户的男丁被定为盐丁。在明代早期,中央政府规定的一般定额要求每丁每年产盐3200斤。[23]生产者每产400斤,政府就奖他大米一石。
盐业专卖的经营机构没有分配盐的运输设施。盐的存货或是卖给批发商,或让盐商把粮食运往边境哨所,进行物物交易。不论何种情况,盐商必须去盐场取盐。这种以物易物的方法称开中法,它发展于宋代。
与以前几个王朝经营的盐业专卖的方式相比,明代的管理明显呈现出衰败的趋势。明代的盐务行政官员自己也承认这种趋势。明制与以往制度之间的巨大差别在于,明代的盐业专卖应将其全部收入上缴给帝国国库,这一要求使专卖业无钱资助自身的经营。
在14世纪晚期纸钞流通后,政府开始用纸钞代替谷物付给盐户。纸钞很快贬值,后来毫无价值。此时,以纸钞补贴盐户的做法停止了。从此,政府以人头税的形式征收盐税。大部分产盐区的盐户减少,不过实际上产量稳步上升,与人口的增长同步。盐大量在黑市出售。政府在15世纪认识到盐政的这一弊病,就授权制盐者把余盐卖给有执照的商人。盐课司再从这些商人抽取特许经营税。其结果是大量的盐被吸引到新的销售渠道,而使在册盐户作为人头税必须缴纳的盐的定额拖欠了下来。与此同时,非法走私贸易不但没有减少,反而繁荣起来。
政府在与盐商打交道时,有一种违约的倾向。盐商运粮到边哨后,常常发现盐场没有现盐,以支付他们运送的粮食。1429年,仍有一批1402年前发的期票还没有兑换到盐。[24] 1440年,每年盐的产量被正式分成两类:80%为常股盐,所余的20%为存积盐。常股盐用作正常的流通,存积盐用于应付紧急事件,如突发的军事需要。但是由于政府很少拥有存积盐,新的措施就提供了让盐业专卖来刺激生产的一种手段。这一分类制度刚一建立,存积盐就马上用于易货交易,甚至常股盐的购买者在等货时也是如此。由于存积盐马上有货,它对盐商似乎更有吸引力,因此立刻成了一项有吸引力的投资。1449年,朝廷进一步把存积盐增加到60%,把常股盐减到产量的40%。不久以后,这两类盐拖延交货之事司空见惯。一位巡视两浙的盐务御史报告说,在1471年甚至存积盐也拖欠了10年。[25]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在盐业专卖的管理方面不得不应付三种互相制约的因素,当政府拖延交货时,盐商就必须将冻结的资金的利息加到盐的零售价格之中,从而促使盐价上涨。当盐价飞涨,非法走私就变得更加有利可图。为了减少非法销售,政府被迫降低盐价和易货的比率,以便与走私盐的价格竞争,但这样就势必减少政府企图实现的收入。在16世纪初期,盐的非法交易在某些地区已经根深蒂固,以致它最终把官盐赶出了市场。到16世纪中期户部和都察院官员算出,两淮区盐产量的四分之三已经落到非法盐商之手。[26]
在1535年作出的一种安排下,中央政府控制的四个产盐区进行易货贸易,以支付供应驻防北方边境一带部队的开支。在拿到边境巡抚颁发的粮仓收据后,盐商有权在指定的盐场提取规定数量的盐。盐从按税制征收的常股盐中提取。但盐商离开产盐的禁区前,他们还被要求购买一定数量的余盐,当局从中可征特许营业税。在开始前如不与政府进行易货贸易,没有人能与产盐者打交道;如不私下购买余盐,盐商也不能达成易货协定。事实上在通过检查站前,这两种盐必须混合包装。政府希望通过继续实行易货制度,迫使盐商在边境维持商屯,并希望这种商屯能稳定粮价,虽然这项政策在以前并不有效。授权私卖为余盐提供了一个合法的流出渠道,混合包装确保税盐作为人头税运出。[27]这种做法直到王朝终了一直未变。
为了应对政府的规定,盐商也进行了一些再调整。到15世纪晚期,边境的商人不再经营盐。他们在运送粮食给边境部队哨所后,就把粮库收条卖给住在产盐区或其附近的商人。到16世纪,这些当地的商人也停止把盐分销到内地市场。他们的经营有点像金融家或出口代理人。一旦盐通过了产盐区周围的检查站,他们就把它卖给一批内地的分销商。[28]这种商业的专业化已成为必不可少,因为在正常情况下,从运送易货的粮食到领到盐,需要长时间才能完全一笔交易。有时这一过程能拖到10年。只有投入大笔资金并且连续地经营这项贸易,这种营业才能获利。当地的有些盐商还必须经常注意一些技术性的细节,即如何从在册盐户获取余盐,如何满足官员的要求。随着制度的发展,它的运作变得有利于一些当地的商人。他们变成了投机商。在从边境商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购得粮仓收据后,如果当时没有其他购盐者,他们就贿赂盐政官员提前发货,有时甚至贿赂他们推迟给其他商人发货的日期,这样在当地就能获得暴利。
专卖的机制是如此复杂,以致每当其中一处严重失调,整个运营就趋于崩溃。有时边境的部队哨所不能吸引足够的商人以满足它们的粮食供应需要。有时由于私盐的存在,内地的零售价格太低,以致分销商不能获利。大部分时间出现的问题是,盐政当局不能从在册盐户征收足够的盐来满足它的定额。有时甚至盐商在盐引中投入了大笔资金而盐却颗粒未收,因而不能另外筹措需要缴付营业税的现钱。虽然内地各省食盐严重短缺,但检查站却常常扣押大批食盐,不予放行和流通。
在正常情况下,每个都转运盐使司负责征收盐课。盐价和交换率在整个16世纪和17世纪初期一般保持不变。盐的收入被认为是岁入的正规项目并先行挪用。在几次战争的紧急关头,定额被临时增加。但在增加后,随之而来的是以后定额无例外地剧减。如同田赋,盐的收入也有规定的最高限额。它受制于边际产盐者的能力、商人负担的利率和非法市场的状况。运盐总落后于规定日期两年至三年,管事的官员也不能确定他处理的是哪一年的积欠。官员出入于官署,每个人都忙于解决亟须解缴的现钱。另外,商人收盐的优先权从未实现过。当年的收入还欠缺时,官员以预收将来购盐的特许营业税为借口,强迫商人借钱给他们。
1617年,从地方商人收取的预收款已经累计到使两淮区整个制度不能运营的程度。户部的一名官员通过授予地方商人特许权的办法解决了问题。这些商人被组成10个称为纲的联营组织,每纲负责向政府缴等额的预付款。从此,其中9个纲有资格与政府就当年的盐产量进行易物交易,以现钱结合通用的盐引支付。所剩的一个纲则在其成员中分得一小部分盐,作为给政府预付款的象征性的补偿。但这一小部分盐并不是来自额外的产量,而是从发送给其他9个纲的每个盐包中扣下来的。总之,这等于是强制取消对公众的债务,而由债主自己去偿还象征性的数量。作为回报,政府授予这10个纲理论上是永久性的专营权。[29]
盐业专卖是有利可图的。根据计算,两淮地区,产运一引的成本在1600年为白银3两。政府每引的收入,包括易货贸易的谷物和特许营业税在内,将近3.5两。在地方商人把同量的盐交给内地分销商时,一引的最低价格为9两。在内地港口,每引的零售价很少低于15两。按照这个价格,一名劳动者必须花4天的工资去购买他一年的盐的分配额。当专卖制处于混乱状态时,零售价会直线上涨到正常水平的3—4倍,1610年代湖广的情况就是如此。[30]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日常必需品实际上超过了平民的购买力。
根据1578年的记录,帝国盐的产额(包括余盐)超过4.86亿斤,或者接近56万引。在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早期行政官员经常提起的200万两白银的总收入只用于支持军队。此款大约一半先交给户部。虽然这笔总数最终要送到北方军事驻地,户部为了保持分配的灵活性仍希望保持这笔现钱收入的控制权。这笔收入的分类支出见表2-2。[31]
这个总数甚至少于9世纪初期唐代的同一财源的数额,那时比所讨论的时期早800年。唐代使用这笔收入去扩大贸易。[32]明代政府实际上在征收前就花掉了收入。此外,由于管收入的官署经常负债,专卖事业就倾向于鼓励和支持高收益率。这种财政负担最终用盐价以间接税的形式转嫁到消费者身上。